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环境保护厅(甘肃省核安全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甘政办发〔2009〕209号),制定《甘肃省环境保护厅(甘肃省核安全局)机关内设机构职责》(试行)如下。
一、职责调整
(一)加强的职责
1、加强环境保护综合协调、参与宏观决策职责。
2、加强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的组织编制职责。
3、加强环境法律、法规及经济政策的组织制定职责。
4、注重从源头上预防污染,加强规划环评职责。
5、加强分析环境形势和参与分析宏观经济形势职责。
6、加强污染防治、污染物减排管理和考核职责。
7、加强对环境质量的监测、评估和考核职责。
8、加强民用核设施与核技术利用项目的安全监管职责。
9、加强环境监察执法职责。
10、加强农村环境保护职责。
11、加强环境宣传教育职责。
12、加强环境信息平台建设的组织管理职责。
(二)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国务院和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内设机构及主要职责
(一)办公室。
主要职责
负责厅机关政务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协助厅领导组织协调厅机关日常工作,协调厅领导公务活动。拟定厅机关工作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厅机关文电、档案、密码、印章、机要、保密、安全、保卫、消防和电子政务、政务公开、信息安全、计划生育等工作,并指导直属单位和市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工作。负责省委、省政府和厅组织召开的综合性环境保护会议的组织协调。组织开展和协调综合性调研及重大专题调研,承担重要文件的起草工作。审核以厅名义对外发布的公报及重要文件。组织编报政务信息专报。组织开展重要环保政务督查,承办环保部、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联合督查工作。负责机关处室、直属单位工作目标责任书的管理考核工作。负责厅机关信访工作,组织办理群众来信、来访和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并指导全省环境保护系统信访工作。归口管理环境信息和信息化工作,参与建设并组织管理全省环境信息网。组织公务接待工作。承担厅机关财务管理、各项经费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工作。指导机关后勤服务保障工作。
(二)规划财务处(简称规财处)。
1、职责划转
(1)将有关总量控制、环境统计职责划出,交给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
(2)将组织编制和发布全省环境状况公报职责划出,交给环境监测处。
2、主要职责
负责环境保护方面的区划、规划编制和基础能力建设。贯彻执行国家和拟订全省有关环境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规划、投资、经费预决算、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方面的部门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参与制订全省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主体功能区规划。组织编制综合性环境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规划,审核专项环境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组织审核城市总体规划和其他部门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省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组织申报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计划及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负责全省重大环境保护项目、能力建设项目、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审核直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组织实施全省环境监测网和全省环境信息网能力建设。组织协调相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并监督基本建设、政府采购(招投标)工作。负责组织编报、审核汇总厅系统预决算、国库集中支付、国有资产等管理工作。审核报批环境保护系统收费项目和标准。组织参与宏观经济形势分析工作。组织编制利用外资计划。负责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绩效考评和内部审计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简称政法处)。
1、职责划转
将原政策法规宣教处宣传教育职责划出,交给宣传教育处。
2、主要职责
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经济政策等基本制度。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方针、政策,拟定全省环境保护综合性方针、政策。拟定全省环境保护立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拟定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归口管理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协调、审核与报批工作。组织对省人大、省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发送我厅的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意见。监督检查各项环境保护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指导和协调全省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组织、指导环境保护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和应诉等工作。指导和监督环境保护依法行政、行政处罚和行政执法解释等工作。组织全省环境保护法制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和执法证件的管理工作。指导全省环境保护普法工作。组织环境政策、法规调研。牵头组织推动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工作。参与财政、税收、贸易、信贷、证券、保险、价格、收费等领域的环境经济政策的制定和环境政策、法规的后评估。参与指导全省环境经济政策工作。负责省政府与各市州政府签订的环保目标责任书的拟订、考核、管理工作。负责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人事处。
主要职责
负责厅系统人事管理工作和全省环保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承担厅机关公务员和直属单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机构编制、干部管理、劳动工资、专业技术资格与职务评聘等方面的制度。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劳动工资、专业技术资格与职务评聘等管理工作。归口管理厅系统外事工作。组织全省环境保护行政表彰。承担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指导全省环境保护系统机构改革与人事管理工作。协助厅党组对全省环境保护系统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协助开展市州党政领导班子环境保护政绩考核工作。归口管理全省环境保护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干部培训、职(执)业资格工作和证书审核发放。负责厅机关离退休职工日常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职工管理工作。
(五)科技标准处(简称科技处)。
1、职责划转
将原科技监测处科技标准职责划入科技标准处。
2、主要职责
负责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发展、技术进步。贯彻执行国家并组织拟订全省环境保护科技政策、规划、计划。组织环境保护科学研究、科技攻关、技术引进和技术工程示范。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新型及特有环境问题风险评估。协调和组织实施“国家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等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工作。负责管理环境保护科研项目和科技成果。指导直属单位的科技工作。组织拟订、发布省级环境基准、标准、技术导则、技术规范和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监督实施国家级、省级环境保护标准、技术规范及技术政策。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负责环境保护设施运营单位资质认可并监督管理。管理环境标志认证工作。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工作,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强制性审核。参与和推动绿色消费和政府绿色采购等相关工作。参与应对气候变化组织协调工作。组织管理环境与人体健康有关工作。
(六)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简称总量处)。
1、职责划转
(1)将原规划财务处有关总量控制、环境统计职责划入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
(2)将原污染控制处有关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和排污权交易职责划入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
2、主要职责
承担落实全省减排目标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和拟订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和环境统计政策、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度和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测算并确定重点区域、流域的环境容量。组织编制全省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总量控制的数量及对各市州和重点企业的控制指标。监督管理纳入国家总量控制的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负责总量减排重点项目申请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的申报审核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污染减排工程运行监督工作。建立和组织实施总量减排责任制考核制度。负责审核、报批涉及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新上项目的总量指标。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有关节能减排财政和价格补贴审核工作。负责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组织编制并发布环境统计年报和统计报告。组织开展排污权交易工作。
(七)环境影响评价处(简称环评处)。
1、职责划转
(1)将原开发建设与辐射环境监督管理处输变电设施和线路等涉核与辐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职责划出,交给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处。
(2)将自然生态保护处自然生态环境影响评价职责划入环境影响评价处。
2、主要职责
负责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贯彻执行国家和拟订全省拟订环境影响评价政策、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负责拟订全省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和分级审批规定。负责对重大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和重要产业、重点区域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权限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行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负责审批除涉核与辐射以外国家委托和省级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协助环保部管理全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提出区域限批、流域限批和行业限批建议并组织实施。负责环境影响后评估工作。组织开展建设项目施工期的环境监理工作。承担厅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八)环境监测处(简称监测处)。
1、职责划转
(1)将原科技监测处环境监测职责划入环境监测处。
(2)将原规划财务处组织编制和发布全省环境状况公报职责划入环境监测处。
2、主要职责
负责环境监测管理和环境质量、生态状况等环境信息发布。贯彻执行国家和拟订全省环境监测的政策、规划、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度、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建设并管理全省环境监测网。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环境应急和预警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协调指导其他部门开展环境监测工作。负责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组织编报全省环境质量报告书,组织编制和发布全省环境状况公报。指导全省环境监测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九)污染防治处(简称污防处)。
1、职责划转
(1)将有关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和排污权交易职责划出,交给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
(2)将限期治理职责划出,交给环境监察处。
2、主要职责
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和环境形势分析研究。组织实施国家有关水体、大气、城区土地、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的污染防治政策、规划、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标准和规范。组织开展全省环境形势综合分析。组织拟订全省水体、大气、噪声等专项环境功能区划和饮用水水源地、重点区域、流域、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建立和组织实施跨市州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监督管理城镇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全省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负责重点污染防治项目申请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的申报审核工作。组织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可用作原料的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进口审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有毒化学品进口登记预审、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初审及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及电子等工业产品废物申报登记。负责企业上市和上市企业再融资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负责有关国际环境公约的国内履约工作。监督管理城区土地污染防治工作。
(十)自然生态保护处(简称生态处)。
1、职责划转
(1)将自然生态环境影响评价职责划出,交给环境影响评价处。
(2)将农村环境保护职责划出,交给农村环境监督管理处。
2、主要职责
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并拟订全省生态保护政策、规划、法规、规章、标准。协调并监督相关部门开展生态保护工作。组织编制省级自然保护区建设规划,并提出新建和调整的各类省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开展全省生态状况评估。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对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进行环保专项审核。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和珍稀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工作。牵头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物种资源(含生物遗传资源)和生物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生态示范建设。承担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的工作。
(十一)农村环境监督管理处(简称农村处)。
1、职责划转
将自然生态保护处农村环境保护职责划入农村环境监督管理处。
2、主要职责
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全省农村环境保护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拟订全省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农村土壤(包括耕地、山地、林地、湿地、矿区等)污染防治政策、规划、法规、标准、规范及土壤环境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参与国家“以奖促治、以奖代补”等涉及农村环境保护项目的环保预审、实施和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农村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监管乡及乡以下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农村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区)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农村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并进行监督管理。监督、协调有机食品发展工作。指导全省生态农业建设。
(十二)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处(简称核安全处)。
1、职责划转
将原开发建设与辐射环境监督管理处输变电设施和线路等涉核与辐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职责划入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处。
2、主要职责
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和拟订全省核安全、辐射安全、电磁辐射、辐射环境保护、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有关的政策、规划、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度、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核设施核安全、辐射安全及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配合环保部做好核安全设备的许可、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核材料管制与实物保护的监督管理。负责核技术利用项目、伴生放射性矿的辐射安全和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辐射防护工作。负责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核发及放射性同位素的转让、转移的审批和备案。负责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的安全和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负责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输变电设施及线路、信号台站等电磁辐射装置和电磁辐射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全省核与辐射应急响应和调查处理。参与核与辐射恐怖事件的防范与处置工作。组织开展辐射环境监测和核设施、重点辐射源的监督性监测。指导全省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相关业务工作。
(十三)环境监察处(简称环监处)。
1、职责划转
将原污染控制处限期治理职责划入环境监察处。
2、主要职责
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执法检查。拟订全省环境监察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各市州环境保护方针、政策、规划、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标准的执行。拟订限期治理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全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环境执法后督察和挂牌督办工作。负责全省环境应急工作以及重大环境污染处置,指导、协调事故调查工作。指导和协调解决各地、各部门以及跨地区、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和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对国家和省管的各类建设项目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检查。负责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工作。监督管理省级污染源限期治理项目的实施。指导全省污染限期治理工作。
(十四)国际合作处(简称国际处)。
主要职责
负责全省环境保护系统国际合作交流和对外联系。研究提出涉外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拟订有关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全省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与交流、履行国际环境公约等外事经费计划,协调指导厅属单位国际合作项目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外国政府、国际组织等对我省环境合作援助项目,负责引进国外环境保护先进技术、先进方法和资金的组织工作。承办出访组团和国外来访团组的有关工作。
(十五)宣传教育处(简称宣教处)。
1、职责划转
将原政策法规宣教处宣传教育职责划入宣传教育处。
2、主要职责
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全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拟订全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政策、规划、行政法规、纲要,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环境保护重大新闻发布,协调重要环境新闻的采访报道。审核重大活动的新闻稿件。协调省直有关部门开展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归口管理社会公众参与方面的环保业务培训,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承担环境保护社会表彰推选工作。收集、分析环境舆情动态,及时向厅领导报送相关信息。
(十六)机关党委。
主要职责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工作。负责党的思想、组织、制度和作风建设。协助厅党组做好中心组理论学习的服务工作。领导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工会、共青团和妇委会等群众组织的工作。指导全省环境保护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并承担全省环境保护系统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统一战线工作。参与行政效能监察、督查督办工作。完成厅党组和上级党组织下达的各项任务。
(十七)监察室。
主要职责
在厅党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厅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惩防体系建设、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的管理考核工作,负责厅机关、直属单位党风廉政教育工作,受理对所属党组织、党员违纪违规行为的检举、控告和申诉,指导全省环保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组织实施机关行政效能监察、督查督办工作。
三、有关工作分工
(一)环保项目专项资金管理
规划财务处负责全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1、拟定全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规章制度。
2、组织编制全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立项、评审工作。
3、指导并监督全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
4、归口联系省级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
各相关处室和单位参与归口管理全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的初审,主要职责是:
1、组织归口管理项目的申报工作。
2、参与归口管理项目的计划编制、立项、初审工作。
3、组织、指导、监督归口管理项目的实施。
4、组织归口管理项目验收、总结。
(二)环境政策制定
政策法规处归口管理环保政策,组织起草全省综合性政策和经济政策,归口与省政府有关部门协调、征求意见、汇总并按规定报批。
各有关处室参与起草全省环境保护综合性政策,组织起草专项政策,在征求机关有关处室意见的基础上,经政策法规处审核后按规定报批。污染物总量控制处负责核准污染减排财政和价格补贴政策并组织实施。
(三)环保法规制定
政策法规处归口管理省级环保法规、政府规章起草工作,主要职责是:
1、组织各业务处编制法规制(修)订计划,按规定报批。
2、负责组织省级综合性环保法规草案的起草或修订工作。
3、负责省级专业性环保法规起草稿的审核。
4、办理省人大和省政府关于环保法规的审议修改工作。
各相关处室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提出本处室业务范围内的法规制(修)订计划,送政策法规处。
2、参与综合性环保法规的制定。
3、负责组织专业性环保法规的起草、征求意见,起草编制说明及相关材料,送政策法规处审核。
4、协助政策法规处对省人大、省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征求意见的有关法规草案提出修改意见。
(四)循环经济与清洁生产
科技标准处负责归口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工作,主要职责是:
1、组织拟订、发布省级环境基准、标准、技术导则、技术规范和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2、组织开展有关科学研究。
3、组织开展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技术示范、技术培训。
4、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强制性审核。
各相关处室的主要职责是:
1、污染物总量控制处负责将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要求纳入排污许可证制度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引导和监督企业实施清洁生产。
2、规划财务处负责向有关部门推荐、报批示范项目。
3、环境影响评价处负责将循环经济、清洁生产要求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竣工环保验收,监督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采用清洁生产工艺。
4、政策法规处负责组织拟定有利于企业实施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的环境经济政策。
5、环境监察处负责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有关的监督检查和执法活动,并将循环经济、清洁生产要求纳入“三同时”现场监督检查。
(五)环境影响评价
1、环境影响评价处归口管理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负责受理除涉核与辐射项目以外的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的来文。
(2)负责有关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汇总有关处室审查意见,组织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审批建议。
(3)负责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
(4)负责有关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组织审核验收文件,提出审批建议。
(5)汇总提出区域限批、流域限批和行业限批建议,并组织实施。
2、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处负责涉核与辐射安全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负责受理涉核与辐射项目以外的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的来文。
(2)负责涉核与辐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汇总有关处室审查意见,组织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审批建议。
(3)负责对审批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
(4)负责对审批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组织审核验收文件,提出审批建议。
3、各相关处室的主要职责是:
(1)政策法规处负责政策环评工作。
(2)规划财务处参与规划环评工作,提出审查意见。
(3)污染物总量控制处参与环评工作,对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新上项目提出审查意见。
(4)污染防治处参与工业污染建设项目、危险废物项目以及区域、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的环评工作,提出审查意见。
(5)自然生态保护处参与对生态有影响的工业、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指铁路、公路、矿山、机场、油田等建设项目)的环评工作,提出审查意见。
(6)环境监察处参与环评工作,对涉及重大环境违法行为单位的建设项目和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行业或单位建设项目提出审查意见,参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负责建设项目“三同时”现场监督检查工作,提出关于验收的书面意见送环境影响评价处审核。
(7)环境监测处参与环评和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中的环境监测工作。
(六)环境信息管理
厅办公室归口负责全省信息化和信息化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1、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信息法规制度并建立健全全省环境信息相关制度。
2、协调信息化工作,参与建设并组织管理全省环境信息网。
3、发布政务信息,管理厅环保网站。
4、归口联系省环境信息中心。
各处室和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1、按照《365体育在线直播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厅办公室要求,及时报送政务信息及甘肃环保网站信息。
2、规划财务处负责信息化和全省环境信息网能力建设。
3、环境监测处管理并发布涉及环境质量、生态状况等环境信息,发布全省环境状况公报。
4、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处管理并发布涉及核与辐射等环境信息。
5、污染物总量控制处负责发布总量减排信息。
6、省环境信息中心承担环境信息网络建设的技术支撑工作。
(七)培训管理工作
1、厅机关、直属单位干部的国内培训
(1)人事处归口管理厅机关公务员、直属单位干部的进修培训工作。主要职责是:商有关处室和单位编制培训计划,负责分配名额,审核推荐人员,组织安排培训工作。
(2)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单位配合人事处编制培训计划,根据分配名额推荐本处室、单位培训人员。
2、全省环保系统干部岗位培训
(1)人事处归口管理全省环保系统干部岗位培训,组织编制培训计划,指导实施并检查落实培训计划。
(2)宣传教育处参与有关工作。
(八)信访工作
厅办公室归口管理信访工作,主要职责是:
1、牵头拟定全省环保系统信访工作规章制度。
2、归口管理来信来访投诉渠道,负责来信登记、来访人员接待、举报电话记录,以及分办、催办、反馈工作,并将典型、重大信访案件及时通报。
3、负责进行公众投诉动态分析,定期向厅领导提出对策建议;针对典型、重大案件及倾向性环境问题,及时编报省委办、省政府办。
4、负责省人大建议、省政协提案分办、催办并汇总答复意见。
各相关处室和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1、环境监察局归口管理12369电话投诉和网上投诉渠道,负责12369电话记录和网上投诉收集和领导批示的环境举报和信访工作,并负责组织查处和分办、催办、反馈工作,将分办和反馈情况抄送厅办公室。
2、环境监察处负责组织协调查处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有关的投诉。
3、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处负责组织查处与核与辐射安全有关的投诉。
4、人事处等有关部门负责承办与全省环保干部队伍建设有关的反映。属于厅机关、直属单位的,由人事处会同机关党委商监察室办理;属于市县环保部门的,由人事处商监察室办理。
5、对环保工作提出建议的,按职责分工由机关有关处室研究答复。
6、各承办处室、单位负责将处理意见反馈给厅办公室,由厅办公室向公众反馈意见。
7、厅领导批办的案件由承办部门直接办理,并向厅领导报告情况、向公众反馈意见,同时将有关情况抄送厅办公室。
8、宣传教育处负责典型信访案件查处报道并组织舆论监督。
四、附则
本职责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