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提高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的时效性、准确性和主动性,根据《环境保护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情况通报办法(试行)》(环办[2010]141号)、《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内容和采用标准及方式
(一)信息内容
1.重大(II级)、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以及事态紧急、情况严重,按照《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需要上报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2.甘肃省环境保护厅从其他渠道得知,需要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核实报告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3.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月度、季度、半年度和年度报告以及统计情况。
(二)采用标准及方式
报告及时、要素齐全、重点突出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以甘肃省环境保护厅《突发环境事件专报信息》形式直接报告环境保护部、省委省政府。
二、通报内容和形式
每季度初,甘肃省环境保护厅环境监察处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情况通报》上将各市州及甘肃矿区环保局上季度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情况予以通报,并报告厅领导。通报内容由两部分组成:
一是综述上季度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情况,通报迟报、漏报、瞒报和报告信息要素不全、质量不高的情况。
二是以表格形式反映各市州及甘肃矿区环保局上季度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数量。
三、有关要求
(一)各市州及甘肃矿区环保局要充分认识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要求,全面履行信息报告职责,做到思想认识到位,工作措施到位,制度保障到位。
(二)为全面准确反映各市州及甘肃矿区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情况,通报制度主要以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和质量为评价依据。
(三)环境保护厅按年度对各市州及甘肃矿区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进行评估总结,对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工作突出的予以表扬;对信息报告工作存在薄弱环节的提出改进意见,必要时进行重点督查。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