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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GS0031-T1001-2016-0046 |
公开目录: |
省级排污许可证批复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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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 |
发布日期: |
2016年11月0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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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夏官营污水处理厂申请排污许可证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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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
甘环总量发〔2016〕51号 |
主 题 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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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中县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夏官营污水处理厂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材料收悉,经我厅审查和公示后,认为夏官营污水处理厂符合《甘肃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97号)和《甘肃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中申领排污许可证的要求,结合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对夏官营污水处理厂核发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三年。 二、根据夏官营污水处理厂实际运行情况,允许夏官营污水处理厂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控制总量为: (一)化学需氧量控制总量为:2016年、2017年、2018年均为60mg/L×当年实际处理水量。 (二)氨氮控制总量为:2016年、2017年、2018年均为8mg/L×当年水温大于12度时的实际处理水量+12mg/L×当年水温小于12度时的实际处理水量。 三、按照总量减排要求及排污许可证管理的有关规定,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夏官营污水处理厂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快对锅炉进行改造,确保达到新的锅炉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强运行管理,加强人员培训,确保主要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杜绝超浓度排污。 (二)积极配合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日常监管和检查。 (三)每年的3月底前,应向兰州市环保局办理排污许可证年度审验手续,并提交相关材料。 (四)夏官营污水处理厂的排污许可证载明的基本信息或排放污染物的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或改变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时,应按照《甘肃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限要求,向我厅提出申请,递交《甘肃省排污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文件,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五)排污许可证三年期满后,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我厅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