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二采油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9162100092604199XC
组织机构代码:9162100092604199XC
社会信用代码:9162100092604199XC
地址: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庆城镇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雒继忠
我厅于2016 年4月2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二采油厂陇东油田含油泥处理站未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备案。
以上事实,有2016年4月24日甘肃省环境监察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查)笔录》为凭。
你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之规定。
我厅于2016年7月22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厅2016年7月22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甘环罚告字〔2016〕1号)、《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企业事业单位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我厅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户。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财政支行
户名:甘肃省财政厅
账号:2703019929200000108 备注必须填写:304151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厅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厅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甘肃省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