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古浪海伦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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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武威市古浪县土门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胡季冬
我厅于2016年4月2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水合肼存储废桶属于危险废物,你公司将废桶随意堆放在车间,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识;2.危险废物未向当地环保部门申报;3.未经当地环保部门批准,私自将废桶出售,未建立危废转移台账。
以上事实,有2016年4月27日现场检查笔录、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水合肼存储废桶堆放照片、企业提供的水合肼存储废桶去向说明等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的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的规定。
我厅于2016年7月26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厅2016年7月26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甘环罚告字〔2016〕2号)、《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 “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款”的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二款:“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我厅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据甘肃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计算,三项违法行为处罚款合计人民币贰拾陆万壹仟壹佰叁拾柒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户。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兰州财政厅支行
户名:甘肃省财政厅
账号:2703019929200000108 备注必须填写:304151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厅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厅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甘肃省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