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银光聚银化工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620000000001411(2-2)
组织机构代码:72027481-9
社会信用代码:620000000001411(2-2)
地址:白银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南二环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贺宜平
我厅于2016年4月2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现有4台35吨锅炉,2备2用。锅炉装有在线监控设施,但未经环保部门有效性审核,造成在线数据失真。
以上事实,有2016年4月21日现场检查笔录、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我厅于2016年8月4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提出陈述和申辩,我厅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我厅2016年8月4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甘环罚告字〔2016〕3号)、《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款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
我厅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数据失真环境违法问题,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据甘肃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计算,处罚款人民币柒万贰仟零陆拾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户。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财政支行
户名:甘肃省财政厅
账号:2703019929200000108 备注必须填写:304151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厅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厅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甘肃省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