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康县鑫河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621224200000438(1-1)
组织机构代码:72023681-2
社会信用代码:621224200000438(1-1)
地址:甘肃省陇南市康县三河乡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邵剑
我厅于2016年4月2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2009年,你公司在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前提下,擅自建设设计库容约为11万m的白家坝尾矿库,且未经验收,主体工程即投入使用,实际堆存尾矿约40万m3。
以上事实,有2016年4月23日甘肃省环境监察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相关文件资料等为凭。
你公司以上违法行为违反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的验收应当与对主体工程的验收同时进行”的规定。
我厅于2016年7月22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厅2016年7月22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甘环罚告字〔2016〕4号)、《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我厅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据甘肃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计算,两项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合计拾玖万玖仟零陆拾叁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户。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财政支行
户名:甘肃省财政厅
账号:2703019929200000108 备注必须填写:304151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厅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厅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甘肃省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