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太西煤集团金昌鑫华焦化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620321200001870(1-1)
组织机构代码:67591631-6
社会信用代码:620321200001870(1-1)
地址: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河西堡化工循环经济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保军
我厅于2016年4月2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100万吨焦化项目于2009年8月开工建设,2012年10月建成投产。该项目由于生产设施及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不符合环评批复要求,至今未进行环保竣工验收。
以上事实,有2016年4月21日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环评及试生产申请、批复等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规定。
我厅于2016年7月20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厅2016年7月20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甘环罚告字〔2016〕5号)、《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我厅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据甘肃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计算,处罚款人民币肆万贰仟玖佰捌拾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户。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财政支行
户名:甘肃省财政厅
账号:2703019929200000108 备注必须填写:304151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厅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厅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甘肃省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