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天水销售分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91620503719032791C
组织机构代码:91620503719032791C
社会信用代码:91620503719032791C
地址:天水市麦积区羲皇大道东路20号
法定代表人:杨迎春
我厅于2016年4月1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油库在发油区、卸油区需要配套建设的围堰等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且未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前提下,于2015年2月投入正式运行。
以上事实,有2016年4月1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相关文件资料等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厅于2016年7月27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提出了陈述和申辩,我厅予以部分采纳。
以上事实,有我厅2016年7月27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甘环罚告字〔2016〕6号)、《送达回证》、《中油甘肃天水销售分公司天水油库环保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天水市环保局关于中油甘肃天水销售分公司天水油库环境风险隐患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我厅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据甘肃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计算,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户。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财政支行
户名:甘肃省财政厅
账号:2703019929200000108 备注必须填写:304151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厅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厅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甘肃省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