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甘肃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5〕15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4年印发的《甘肃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甘政办发〔2014〕27号)同时废止。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1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甘肃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预案体系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2.2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3 监测与会商
3.1 监 测
3.2 预 报
3.3 会 商
4 预 警
4.1 预警分级
4.2 预警发布程序与方式
4.3 预警级别调整
4.4 预警解除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5.2 响应措施
5.3 响应措施补充说明
5.4 信息报送
5.5 信息公开
6 监督检查
7 总结评估
8 应急保障
8.1 组织保障
8.2 经费保障
8.3 物资保障
8.4 预报预警能力保障
8.5 通信与信息保障
8.6 其他保障
9 宣传、培训与演练
9.1 预案宣传
9.2 预案培训
9.3 预案演练
10 附 则
10.1 预案管理
10.2 有关要求
10.3 名词术语
10.4 预案解释
10.5 预案实施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全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督导各地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提高重污染天气防范和应对能力,减缓重污染危害程度,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重污染天气条件下空气质量监测预警工作的通知》(环办〔2013〕2号)、《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函》(环办函〔2013〕504号)、《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2013〕106号)、《甘肃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甘肃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3〕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省级人民政府组织、指挥、协调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并指导地方政府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区域统筹、属地管理,加强预警、及时响应,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1.5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与省直相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市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重大活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共同组成甘肃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甘肃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图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成立由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省长任总指挥,省政府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秘书长和省环保厅厅长任副总指挥,省环保厅、省政府督查室、省政府新闻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信委、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政府国资委、省质监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气象局、省电力公司、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及甘肃矿区办事处为成员单位(单位名单及职责见附件1)的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应急指挥部”)。省应急指挥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增加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
省应急指挥部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国家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精神和决策部署;组织、指挥、协调、指导各成员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各市州、县市区政府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
2.2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厅,省环保厅厅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厅长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承担省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贯彻执行省应急指挥部的决策和工作部署,分解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协调推进重污染天气预防及应对工作;组织专家及成员单位对重污染天气进行分析研判,提出预警和响应及减缓重污染天气的建议;协调、组织相关成员单位督导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及时向环保部、省委、省政府报告和向省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通报情况;配合省应急指挥部做好重污染天气信息发布工作;承办省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省应急指挥部下设重污染天气专家组、监测预报组、督导考核组、新闻宣传组(各工作组组成及主要职责见附件2)。
3 监测与会商
3.1 监 测
环保、气象部门分别负责环境空气质量常规监测和气象状况观测,同时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等工作,及时上报有关信息,为预报、会商、预警提供决策依据。
3.2 预 报
监测预报组根据气象条件变化趋势、实时环境空气质量及本地大气污染物排放源情况,结合历史数据、专家会商意见建议对未来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预报。
3.3 会 商
由环保、气象部门建立重污染天气应对会商制度。当空气质量指数(AQI)>200和气象部门预测到未来24小时可能出现不利气象条件时,应及时发起会商,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和专家对环境空气质量及气象条件进行污染趋势分析,认为达到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时,监测预报组形成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意见,报送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应实时会商。
4 预 警
4.1 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划分为4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蓝色(Ⅳ级)、黄色(Ⅲ级)、橙色(Ⅱ级)和红色(Ⅰ级)。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预警可升级、降级或解除。
蓝色预警(Ⅳ级):出现或将出现200<AQI≤300且气象条件连续48小时不利于污染物扩散的重污染天气,或300<AQI<500且气象条件连续24小时不利于污染物扩散的重污染天气。
黄色预警(Ⅲ级):出现或将出现200<AQI<500、气象条件连续72小时及以上不利于污染物扩散,且未达到橙色预警级别的重污染天气,或300<AQI<500且气象条件连续48小时不利于污染物扩散的重污染天气。
橙色预警(Ⅱ级):出现或将出现300<AQI<500,且气象条件连续72小时及以上不利于污染物扩散的重污染天气。
红色预警(Ⅰ级):出现或将出现AQI≥500且气象条件连续24小时及以上不利于污染物扩散的重污染天气。
当2个及以上连片市州同时启动Ⅰ级预警时,在市州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发布本行政区预警信息的同时,省应急指挥部发布区域预警信息。
4.2 预警发布程序与方式
当预测未来将出现或已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对重污染天气进行研判,按照相应级别发布本辖区预警信息,并及时将本辖区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报上一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预警信息包括:重污染天气出现的时段、预警等级、不利气象条件情况、主要污染物指标以及未来一段时期内的趋势定性分析。
当重污染天气达到省级预警级别时,由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请省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发布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发布对象为需要采取措施的省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企事业单位和公众。
4.3 预警级别调整
预警信息发布后,由于气象条件变化,监测预报组会商认为达到其他预警级别的,按照预警发布程序调整预警级别。当空气质量指数在不同预警级别内频繁波动时,按高级别预警执行。
4.4 预警解除
监测预报组会商结果未达到已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时,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发布预警解除信息。蓝色预警自动解除。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预警信息发布后,根据预警级别,立即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响应级别由低到高依次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预警解除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随即终止。
当本辖区发生重污染天气时,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应自行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执行相应等级的响应措施,并向上一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报告。
省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有关企业应按照各自制定的应急预案、实施细则或实施方案采取应对措施。
5.2 响应措施
5.2.1 Ⅳ级响应措施
健康防护措施: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减少户外运动。
建议性应急措施: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5.2.2 Ⅲ级响应措施
健康防护措施: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
建议性应急措施:(1)中小学、幼儿园减少户外活动。(2)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3)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强制性应急措施:(1)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主城区内全天或白天延时禁止重型、中型货车和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通行。(2)按照空气重污染黄色预警期间工业企业停产限产名单,实施停产限产等措施。(3)除应急抢险外,停止所有建筑、拆迁、市政、水利、通信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施工单位要加强渣土运输车辆的扬尘防护,强化工地抑尘措施。(4)非冰冻期,增加城市主要干道洒水抑尘作业频次。
5.2.3 Ⅱ级响应措施
健康防护措施: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尽量避免户外运动。
建议性应急措施:(1)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2)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3)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4)医疗机构适当增加急诊、门诊医务人员数量。
强制性应急措施:(1)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特种车辆外,主城区全天或白天延时禁止货运车辆、拖拉机通行。根据机动车尾气对本地空气污染影响程度,实行交通管制,有选择地进行机动车限行。(2)按照空气重污染橙色预警期间工业企业停产限产名单,实施停产限产等措施。(3)除应急抢险外,停止所有建筑、拆迁、市政、水利、通信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停止施工工地石材切割、渣土运输、喷涂粉刷等作业。(4)非冰冻期,增加城市主要干道洒水抑尘作业频次。
5.2.4 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健康防护措施: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停止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尽量避免户外运动。
建议性应急措施:(1)中小学、幼儿园减少上课时间或临时停课。(2)原则上停止大型露天活动。(3)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4)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5)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6)医疗机构适当增加急诊、门诊医务人员数量。
强制性应急措施:(1)市州主城区非营运客车实行交通管制(例如:单双号限行、尾号限行等措施)。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全天或白天延时禁止货车、拖拉机通行。加大公共交通运力。(2)按照空气重污染红色预警期间工业企业停产限产名单,实施停产限产等措施。(3)除应急抢险外,停止所有施工工地和建筑工地作业。(4)非冰冻期,增加城市主要干道洒水抑尘作业频次。
5.3 响应措施补充说明
(1)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应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增强应急减排措施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钢铁、焦化、水泥、玻璃、石油化工、危险废物处置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的应急减排措施,应进行现场核定。
(2)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禁止小型作坊式企业使用煤炉,加强城市煤炭物流中心监管,禁止硫份和灰份较高的煤炭运入。
(3)加强对燃放烟花爆竹、露天烧烤和焚烧垃圾、秸秆等禁止行为的监管。
(4)各地政府应按预警级别执行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其中,对涉及到公众日常生活和区域交通运输的应急响应措施(健康防护提示、机动车限行以及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停课等),按照实际空气污染状况执行。
(5)当紧急发布橙色和红色预警信息时,当天不采取机动车限行和停课措施。
(6)施工工地和应急减排企业名单实行动态调整。
各地政府应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在上述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制定符合辖区实际情况的应急响应措施,并根据大气污染源清单,科学制定企事业单位限产、停产名单,落实工业污染源减排措施。
5.4 信息报送
初报:市州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发布黄色及以上预警信息时,应在05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送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内容包括预警的级别、主要污染物、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续报:每日16∶00前报送。内容包括预警级别的变化情况、空气质量变化情况、已采取的响应措施及取得的效果等。
终报:在预警解除后上报。内容包括应急响应终止情况、响应措施效果评估、应对经验、下一步工作计划及建议等。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收到市州报送的红、橙预警信息后,应在1小时内报送环保部。
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各级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需每日15∶00前将应对措施落实情况报送至本级应急指挥机构。
5.5 信息公开
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方式向公众发布重污染天气情况和采取应急措施的有关信息。要正确引导舆论,防止产生负面影响。
6 监督检查
督导检查组应及时以现场抽查和记录检查的方式,对各成员单位专项实施方案和企业操作方案以及各项应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成员单位或个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未按要求落实应对措施或措施执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由监察部门依纪依法予以追究问责,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7 总结评估
应急终止后,由本地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开展预案的应急响应过程评价,及时查明重污染天气出现的原因与污染扩散的过程,对重污染天气可能造成的后续环境影响进行评估,总结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提出重污染天气防治和应急响应的改进措施建议,并及时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8 应急保障
8.1组织保障
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相关人员组成技术支撑、督导考核等组织机构,组建重污染天气环境应急专家库,并做好业务培训。
8.2 经费保障
各地政府应逐步加大应对重污染天气的资金投入力度,将支持重污染天气监测、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建设及运行维护、应急演练、应急处置与救援等各项工作经费列入本级部门预算。
8.3 物资保障
各地政府要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级管理职能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8.4 预报预警能力保障
各地政府应加快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建设,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仪器设备、预测预报模型等软硬件配备,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数据库,加强环境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测预报等相关领域基础研究。结合实际建设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和预报预警平台。
8.5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地政府应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要明确1名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应建立健全应急人员通信信息库并动态更新。
8.6 其他保障
各地政府应运用各种形式,将重污染天气利益相关各方特别是广大人民群众动员起来,共同参与重污染天气应对,同时在机构设置、制度制定、科技投入等方面给予重视与支持。
9 宣传、培训与演练
9.1 预案宣传
各地政府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加强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增强公众的防护意识。
9.2 预案培训
各地政府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提高其专业技能及应急响应能力。
9.3 预案演练
各地政府应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定期组织预案演练,编制演练方案,明确演练目的、方式、参与人员、内容、规则以及场景等,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组织机构、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演练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提出相关程序、措施的改进建议。
10 附 则
10.1 预案管理
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机构要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0.2 有关要求
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加强重污染天气工作制度建设,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本辖区、本部门的重污染天气实施方案、实施细则或应急预案,并报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10.3 名词术语
重污染天气: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并结合甘肃省实际,重污染天气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或等于201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空气质量指数:(AirQualityIndex,简称AQI)是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主要包括二氧化硫、二氧化氮、PM10、PM2.5、一氧化碳以及臭氧指标。根据指数将大气污染分为:中度污染(AQI为151~200)、重度污染(AQI为201~300)、严重污染(AQI为301~500)和极重污染(AQI大于500)。
10.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省环保厅负责解释。
10.5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2.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其主要职责
3.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流程图
4.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系方式一览表
附件1
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省环保厅:负责全省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信息发布;负责对企业的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开展防止秸秆焚烧的监督管理;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实施区域性、季节性排放总量控制,把污染物排放总量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负责餐饮油烟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协同发展改革、工信等部门开展对工业企业停产、限产等措施的落实。
省政府督查室:负责对各成员单位和企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落实情况督促检查的组织协调,对未落实应对措施或措施执行不力的,提出整改落实意见。
省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协调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宣传报道,协调广播、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体和网络、微博客、手机短信等新媒体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响应信息。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将大气环境保护纳入相关规划、计划,制定相关产业、经济政策;严格控制煤炭消耗总量;提升燃油品质;严格项目审批,遏制“两高”行业过快增长;加快火电行业淘汰落后产能。
省教育厅:负责组织对全省中小学及幼儿园实施保护性措施,协调、指导重污染地区停课等措施的落实。
省科技厅:负责组织开展大气污染形成机理、大气污染对健康的影响、监测预警技术、污染高效治理技术、大气质量改善技术等基础研发工作,积极开展并推广重污染天气治理先进实用技术。
省工信委:负责督促工业企业落实企业节能降耗和技术改造升级、行业准入相关制度;督促关闭、淘汰工业领域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能或设备;推广高效节能环保技术和产品的应用;负责控制劣质煤的销售和使用,提前做好优质煤的储备;负责各类燃煤小锅炉的取缔、改造、替代工作;负责工业企业停产、限产等措施的落实。
省公安厅:负责黄标车及老旧报废机动车淘汰报废注销登记,协助省环保厅开展机动车尾气排放监督管理;负责指导市州公安机关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实施好治安、交通管制、机动车限行等措施。
省监察厅:负责对未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履职的单位或个人依纪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省财政厅:负责将重污染天气防治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土地整治、低丘缓坡开发利用等项目施工、堆场、道路以及运渣车辆扬尘防治的监督管理。
省建设厅:负责加强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扬尘环境监管,积极推进绿色施工;协同工信部门负责各类燃煤小锅炉的取缔、改造、替代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区域间道路建设及日常维护过程中扬尘控制;加强营运车辆管理,加强老旧报废营运车辆更新;配合公安部门开展营运类机动车尾气污染治理。
省农牧厅:负责实施退牧还草,压畜减载恢复草原植被;全面推广秸秆肥料化、秸秆饲料化、秸秆能源化利用等综合措施。
省林业厅:负责实施退耕还林,推进防风防沙生态林建设,加强沙化土地治理,对荒漠化防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各地政府制定造林绿化规划,构筑绿色生态屏障。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医疗救治工作,组织宣传防病知识和救助常识。
省政府国资委:负责督促省属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将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作为企业及负责人绩效考核内容。
省质监局:负责企业生产设施和环境治理设施质量安全监督监察工作;加强油品、燃煤质量监督检查和大气质量检测设备的计量监督管理;督促有关单位执行乘用车燃油标准、油品标准、供热计量标准。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发布预警信息,开展群众健康防护、建议性减排措施以及大气污染防治等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
省气象局:负责特殊天气的气象预警信息发布;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遇有不利于大气污染扩散气象条件时,及时通报环保部门;组织气象灾害防御应急管理工作。
省电力公司:负责执行政府有关部门对大气环境违法企业做出的停、限电等措施;配合环保部门对电力企业大气环境污染事件进行查处。
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甘肃矿区办事处: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落实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项决策部署;组织实施本区域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保障本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具体落实;督导钢铁、焦化、水泥、玻璃、石油化工、危险废物处置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在市州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备案。附件2
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其主要职责
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1.专家组。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空气污染控制、监测、气象预测和环境空气质量预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参与重污染天气监测、会商、预警、响应及总结评估等工作,针对重污染天气应急涉及的关键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2.监测预报组。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省气象局成立监测预报组,负责实施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报和气象观测,开展重污染天气空气质量预报、预警等工作,向指挥部提供监测、预报数据信息,为预警、响应提供决策依据。
3.督导检查组。由省政府督查室牵头,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教育厅等部门参加。负责对企事业单位应对重污染天气过程中的污染减排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对履职不到位的提出整改意见。
4.新闻宣传组。由省政府新闻办牵头,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环保厅、省气象局、省卫生计生委、省教育厅等部门配合。负责组织协调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宣传报道,协调广播、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体和网络、微博客、手机短信等新媒体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应对信息,提醒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开展建议性减排措施的宣传,正确引导舆论。
甘肃省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图
附件3
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流程图
附件4
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系方式一览表
单位名称 值班电话 传真 省环保厅 0931—881030 90931—8735587 省政府督查室 0931—4609071 0931—4609043 省政府新闻办 0931—8288791 0931—8288791 省发展改革委 13619335572 0931—4609446 省教育厅 0931—8283104 0931—8811402 省科技厅 0931—8882162 0931—8882162 省工信委 0931—4609272 0931—4609270 省公安厅 0931—8387600 0931—8387600 省监察厅 0931—8922595 0931—8922595 省财政厅 0931—8891211 0931—8891224 省国土资源厅 0931—8766606 0931—8623308 省建设厅 0931—4609736 0931—4609730 省交通运输厅 0931—8485267 0931—8480792 省农牧厅 0931—8179061 0931—8179061 省林业厅 0931—8411705 0931—8828688 省卫生计生委 0931—4818146 0931—4818146 省政府国资委 0931—7879621 0931—7879621 省质监局 0931—8820186 0931—8836925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0931—8539778 0931—8539518 省气象局 13099104030 0931—4670532 省电力公司 13919093263 0931—2661042 兰州市人民政府 0931—12369 0931—8829384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0937—6315352 0937—6226005 白银市人民政府 0943—8265865 0943—8265633 金昌市人民政府 0935—8332578 0935—8316121 天水市人民政府 0938—8214804 0938—8214104 武威市人民政府 0935—2215825 0935—2212158 张掖市人民政府 0936—8278242 0936—8278232 酒泉市人民政府 0937—2612107 0937—2612107 平凉市人民政府 0933—82129660 933—8212966 庆阳市人民政府 0934—8687503 0934—8687503 定西市人民政府 0932—8222841 0932—8228245 陇南市人民政府 0939—8211921 0939—8211921 临夏州人民政府 0930—6241675 0930—6241675 甘南州人民政府 0941—8212051 0941—8212051 兰州新区管委会 0931—8259229 0931—2859016 甘肃矿区办事处 0937—6769532 0937—67695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