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

来源:污染防治处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14日 17:25  点击:[ ]

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

考核办法(试行)

(甘政办发〔2014〕156号)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各项工作责任,强化绩效管理,不断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14〕21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3〕93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市州人民政府贯彻执行《意见》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年度考核和终期考核。

第三条 考核内容包括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两个方面。

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以各地区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值下降比例和二氧化硫(SO2)和二氧化氮(NO2)达标限值及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作为考核指标。其中,兰州市以PM10、PM2.5年均浓度下降比例和SO2、NO2达标限值作为考核指标;金昌、白银、嘉峪关、天水市以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SO2达标限值作为考核指标;其他地区以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作为考核指标。已按新标准开展监测并发布信息的市州,年度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按新标准评价计算。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包括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能源使用结构调整与煤炭清洁利用、燃煤小锅炉整治、工业企业污染治理、清洁生产与技术改造、城市二次扬尘管控、机动车污染防治、建筑节能与供热计量、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大气环境管理等10项指标。

各项指标的定义、考核具体要求和计分方法等由省大气污染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印发。

第四条 年度考核采用双百分制评分法,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均为100分,依据年度实施计划、目标责任书相关要求及考核指标解释提供的计分方法,进行综合评估和打分。综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终期考核仅考核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

第五条 市州人民政府是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责任主体。各市州人民政府要依据省上确定的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制定本地区实施《意见》的总体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将目标、任务层层分解到各县区人民政府,把重点任务落实到相关部门和企业(单位),并确定年度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合理安排重点工作任务和治理项目实施进度,明确资金来源、配套政策、责任部门和保障措施等。

总体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要向社会公布,并报送省大气污染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各地人民政府要把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指标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评价体系,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管理,落实项目和资金,努力实现本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第七条 各市州政府应按照考核办法要求,建立工作台账,对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完成情况开展自查,并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自查工作情况报送省大气污染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自查报告应包括空气质量改善、重点工作任务、治理项目进展及资金投入等情况。

第八条 考核工作由省大气污染治理领导小组组织,采用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结果于每年4月底报告省政府。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认定为未通过年度考核。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市州人民政府应在30天内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并抄送省政府有关部门。

第九条 考核结果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开,并报送组织部门,依据《甘肃省市(州)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办法(试行)》(甘办发〔2014〕26 号)等规定,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省级财政将考核结果作为安排大气污染防治“以奖代补”资金的重要依据,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加大支持力度,不合格的不予考虑安排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市州,由省大气污染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监察部门约谈市州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与企业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省环保厅暂缓该市州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民生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取消该地区环境保护方面的先进评选资格。

对未通过终期考核的市州,除暂缓该市州所有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民生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外,要加大问责力度,因工作不力的由省政府领导同志约 谈市州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第十二条 在考核工作中发现弄虚作假和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其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并按照相关规定,由监察部门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各市州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开展本地区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自评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环保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附件:考核指标

附件

考 核 指 标

1. 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

1.1主要污染年均浓度值下降指标表

市州

分值

单项指标名称

单项指标分值

兰州市

50

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

20

PM2.5年均浓度下降比例(%)

15

SO2年均浓度≤60微克/立方米

5

NO2年均浓度≤40微克/立方米

10

金昌、白银、

嘉峪关、天水市

50

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

30

SO2年均浓度≤60微克/立方米

20

其他9市州

50

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

50

1.2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指标表

市州

兰州

嘉峪关

金昌

白银

酒泉

张掖

武威

天水

平凉

庆阳

定西

陇南

临夏

甘南

分值

50

按老标准达标天数

按新标准达标天数

注:各市州自按新标准开展监测并发布信息后均按新标准达标天数进行考核计算,自2014年起兰州、金昌、嘉峪关按新标准优良天数考核,自2015年新增加白银、天水、平凉、甘南合作市按新标准优良天数考核,自2016年起全省14市州均按新标准优良天数进行考核。

2.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

分值

序号

单项指标名称

单项指

标分值

子指标名称

子指标分值

100

1

产业结构调整优化

12

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控制

2

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清理

2

落后产能淘汰

6

重污染企业出城入园环保搬迁、改造

2

2

能源使用结构调整与煤炭清洁利用

10

煤炭消费总量控制

0(2)1

煤炭洗选加工

4

原煤散烧清洁化治理

2

国四国五油品供应

4(2)1

3

燃煤小锅炉整治

10

燃煤小锅炉淘汰

8

新建燃煤锅炉准入

2

4

工业企业污染治理

15

工业二氧化硫治理

4

工业氮氧化物治理

4

工业烟粉尘治理

4

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3

5

清洁生产与技术改造

6

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与技术改造

6

6

城市扬尘污染管控

8

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控制

3

道路扬尘污染控制

3

裸露土壤及堆场扬尘污染管控

1

低丘缓坡土地开发扬尘污染控制

1

7

机动车污染防治

12

淘汰黄标车与老旧报废机动车

6

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管理

2

新能源汽车推广

2(1)1

机动车环境监管能力建设

2

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

0(1)1

8

建筑节能与供热计量

5

新建建筑节能

2

供热计量

3

9

大气污染防治资金

投入

6

市县(区)财政、企业与社会大气污染防治投入情况

6

10

大气环境管理

16

年度工作计划编制

2

台账管理

2

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建设

3

大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

4

秸秆禁烧

2

环境信息公开

3

注:子指标分值中括号外右上角标注“1”的为兰州市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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