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大气治理领办发〔2017〕31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小组省直各成员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来《环保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自查工作的函》(环办大气函〔2017〕1795号)要求,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以下简称“大气十条”)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国办发〔2014〕21号),环保部将会同国家有关部委对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十条”第一阶段实施情况进行终期考核评估。为做好我省自查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今年是国务院《大气十条》第一阶段终期考核年,做好自查考核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务院政策措施的基本要求和具体体现。各市州政府、领导小组省直各有关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靠实工作责任,强化部门协作,认真组织做好自查评估和考核准备工作。
二、各市州政府要组织环保、发改、工信、财政、建设、公安、交通运输、质监等相关部门,按照《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有关要求,结合《市州各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全面梳理总结2013年以来特别是2017年度各项大气综合整治任务完成与空气质量改善情况,对照自查报告编制大纲和自评分表(详见附件1、2、3),形成自查报告,同时填写重点任务工作台账并汇编成册(详见附件4、5)。
三、领导小组省直各有关成员单位要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甘肃省各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中确定的重点任务及责任分工,对照自查报告编制大纲和自评分表(详见附件1、3),对涉及本部门大气综合整治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同时汇编重点任务台账资料。
四、各市州政府、领导小组省直各有关成员单位对有明确量化指标和完成时限要求的,要逐项进行说明,对未完成的重点任务,要逐项说明情况。自查报告、自评分表和重点任务工作台账的电子版请于2017年12月20日前报送省大气办,正式文本于2018年1月10日前报送省大气办,各市州自查报告应同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工信委、财政厅、建设厅。自查报告编制大纲、自评分表、重点任务工作台账在邮箱gshbdaqiban@163.com下载,密码:09318418253。
五、省大气办将会同领导小组省直有关成员单位,在日常督查检查的基础上,择期对2013年以来特别是2017年度各市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现场核查。考核结果报请省政府同意后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对因工作推进不力、目标任务完成严重滞后,导致全省不能完成国家下达总目标任务的市州,将向纪检监察和组织部门提出建议,对相关市州采取限批、限评等措施。
附件:全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附件1-5.doc
联 系 人:董 彤 张志坚
联系电话:0931-8418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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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大气污染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代章)
2017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