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能

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和拟订全省核安全、辐射安全、电磁辐射、辐射环境保护、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有关的政策、规划、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度、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核设施核安全、辐射安全及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配合环保部做好核安全设备的许可、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核材料管制与实物保护的监督管理。负责核技术利用项目、伴生放射性矿的辐射安全和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辐射防护工作。负责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核发及放射性同位素的转让、转移的审批和备案。负责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的安全和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负责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输变电设施及线路、信号台站等电磁辐射装置和电磁辐射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全省核与辐射应急响应和调查处理。参与核与辐射恐怖事件的防范与处置工作。组织开展辐射环境监测和核设施、重点辐射源的监督性监测。指导全省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相关业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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