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全省土壤、重金属等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全省农村环境保护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拟定全省土壤、重金属、农村环境保护等污染防治有关政策、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度和规范并监督实施。拟订土壤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指导全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组织测算并确定区域土壤环境容量,开展土壤环境承载力评估。建立和组织实施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和农村环境保护相关考核制度。承担土壤、重金属排污许可、总量控制、排污权交易等具体工作。参与指导农村面源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区)污染防治工作。参与并承担涉土壤、重金属和农村环境保护投资项目相关工作。监督、协调有机食品发展工作。指导全省生态乡镇、生态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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